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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消小字第33號

消費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王涵君
被告
斯諾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設於高雄市○○區○○○路0號4樓,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6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又兩造所訂(委任或運送)契約,亦無履行地約定為本院管轄範圍內。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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