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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0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國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柏鈞
上訴人
蘇双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女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06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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