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曾福泉、賴順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088號 原 告 曾福泉 被 告 賴順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詐欺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52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送達,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100年間居間招攬客戶向惠德商業社申辦刷卡機以賺取代辦服務費,明知客戶申辦刷卡機本身與向銀行申請貸款或核發信用卡等事項並無關連,為從中獲取刷卡機申辦費或代辦服務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10日,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之住處,向原告佯稱:如申辦惠德商業社之 刷卡機,即贈送一張信用卡,刷卡額度每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一年1200萬元云云,至原告陷入錯誤,以刷卡方式 支付3萬元做為2台刷卡機之代辦費用,並約定餘款3,600元 待取得刷卡機後再行支付,嗣被告遲遲未回覆辦理情況,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刷卡費,被告亦未返還,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經查,原告主張受被告詐騙,因而支付3萬元做為刷卡機之代辦費用之事實,嗣經檢察官起訴 ,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詐欺取財罪,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615號、第35830號、第39594號起訴書、111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且經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9號刑事判決核閱無訛。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則依前揭說明,本件被告向原告佯稱辦刷卡機及現金卡可以刷卡領錢之行為,致原告支付3萬元刷卡機費用,與原告受有3萬元之損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萬元,自屬有據。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損害存在 ,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㈢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既經原告起訴而於111年4月20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附民卷第11頁)可憑,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4月21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 萬元,及主文第1項所示法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移送至民事庭後,亦未增生任何訴訟費用,爰不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