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284號
- 原告
- 昇上宏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富強
- 原告
- 山二山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仁烜
- 原告
- 許弘葦
- 被告
-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5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4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727號裁定,命原告5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936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均於同年3月7日分別送達原告5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1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