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畢佳翰
- 原告黑洞計畫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林宇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1326號 原 告 黑洞計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畢佳翰 被 告 林宇秋 訴訟代理人 林松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之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之判斷: ㈠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 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準此,支付命令於修法後,縱因債務 人未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而告確定,亦僅有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債務人仍非不得就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之存否提起訴訟予以爭執。本件被告以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下同)85,714元為由,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北地院以112年 度司促字第9409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應向被告給付85,7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下稱系爭債權),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系爭支付命令於112年7月19日送達原告 ,而原告未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系爭支付命令已於112年8月11日確定等情,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系爭支付命令、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附卷可考(見北簡卷第10至13頁),故系爭支付命令已告確定。然依上述規定及說明,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後僅具執行力,而無與確定判決相同之既判力,故原告仍得起訴爭執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之存否,合先敘明。 ㈡經查,被告辯稱:被告轉介原告於111年5月27日與訴外人上禾策略行銷有限公司簽訂「青年壯遊臺灣-尋找感動地圖實踐計畫」影片委託製作契約(下稱系爭製作契約),並負責統籌規劃等工作,原告於111年6月27日同意於當年底前給付被告系爭製作契約未稅總價20%即85,714元之轉介費用(計 算式:契約總價450,000元÷1.05×20%=85,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要求被告提供勞務報酬單,被告已於111年7月22日經由訴外人林啟仁交付勞務報酬單予原告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製作契約、電子郵件、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勞務報酬單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13、30至42頁,本院卷第41至46、77頁)。由上開電子郵件內容可知,被告於111年6月25日向原告請求系爭製作契約總價20%之轉介費用90,000元 (計算式:契約總價450,000元×20%=90,000元),原告則於 111年6月27日向被告表示「我6/24就傳了LINE訊息告訴你,我會給你20%,你也不用擔心我不會給你,只是金額並不是9萬喔,45萬扣5%的稅,之後再乘上0.2才會是最後你拿的價 格,不要太貪心了,有拿到就好,我估計今年底之前結案,會將費用匯給你,勞報單的部分請你有空再寄給我(你有我公司的勞報單格式,請把勞報單寄到新北市○○區○○路000號3 樓,畢佳翰收,沒有收到勞報單,我不會匯款),你自己安排哪個月拿多少,不要扣到你的二代健保為主,之後請不要再聯絡我(我是認真說這句話的)」等語,堪認兩造就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業已達成合意,即原告應給付系爭製作契約未稅總價20%即85,714元予被告。是原告主張兩造並無合 意云云,洵非可採。 ㈢至原告主張被告未交付勞務報酬單供原告作為支出費用之會計憑證,得據以拒絕支付報酬云云。查被告已於111年7月22日經由林啟仁交付勞務報酬單予原告,業如上述。縱原告未提供前開文件,惟兩造間並無被告應交付一定形式書面或踐行一定程序方得支領報酬之約定,被告是否交付會計憑證,非其收領報酬之條件或程式,且商業會計法係規範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參見商業會計法第2條) ,被告為個人,自無適用之餘地,況原告非不得自行製作書面收據,於交付報酬予被告時要求被告簽具以為會計憑證,原告此節主張,委無可採。 ㈣承前所述,兩造就原告應給付被告之金額業已達成合意,原告依約即應給付被告85,714元,被告對原告有85,714元債權存在,被告據此向臺北地院聲請對原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臺北地院以系爭支付命令命原告應向被告給付85,71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系爭支付命令所載債權確 實存在,原告復未主張及舉證證明其曾向被告清償系爭債權,則被告對原告系爭債權存在,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債權不存在,洵屬無據。 三、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系爭支付命令所載之系爭債權不存在,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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