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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確認通行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 告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原 告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廖素慧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為原告主張通行權之訴者,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額,其鑑定結果,231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638,688;231-1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21,163元;231-2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21,163元;231-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47,566元,合計8,128,980元,有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5月21日鴻廣字第1130521號函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8,9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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