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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
    陳嘉宏
  •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盧秀燕

  • 原告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素慧林冠宇
  • 被告
    臺中市政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382號 原 告 瑞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又允 原 告 華曄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廖素慧 原 告 林冠宇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為原告主張通行權之訴者,應以原告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 二、本件經本院囑託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原告所有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 地所增加之價額,其鑑定結果,231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 地所增加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638,688;231-1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21,163元;231-2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21,163元; 231-3地號土地因通行系爭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1,847,566元,合計8,128,980元,有鴻廣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113年5月21日鴻廣字第1130521號函檢附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28,98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4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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