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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劉復光
被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壬字第2070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執行事件是否業已終結,尚須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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