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0 日
- 當事人劉復光、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郭國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壬字第2070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執行事件是否業已終結,尚須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