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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
    林俊杰

  • 當事人
    劉復光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助壬字第20704號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惟該執行事件是否業已終結,尚須本院調閱上開卷證核閱,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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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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