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8 日
- 法官林俊杰
- 當事人劉復光、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453號 原 告 劉復光 被 告 和程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惟本件被告前 係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經該法院囑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執行,原移轉至本院之裁定似有違反專屬管轄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所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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