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
- 上訴人
- 俥亭停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