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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16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嘉宏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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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銘勝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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