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勤豪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張琳宜
- 訴訟代理人
- 林軍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50元(計算式:335,050+913,000=1,248,0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