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嘉宏

  • 當事人
    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躍鴻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勤豪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張琳宜 訴訟代理人 林軍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8,050元(計算式:335,050+913,000=1,248,05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佩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