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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5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
被告
綦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造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可稽。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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