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8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綦績投資有限公司、陳紀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58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詠歆 被 告 綦績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紀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造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可稽。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