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858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詠歆
- 被告
- 綦績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紀評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授信約定書第14條約定,兩造就被告對原告所負借款債務,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書可稽。兩造就本件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