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1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王文杉、王建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杉 被 告 王建平 黃裕玲 陳俊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 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聲請對被告3人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576 號),經被告黃裕玲、陳俊傑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須補繳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以112年度中補字第381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 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48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27至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敏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