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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
    巫淑芳

  • 當事人
    張珈銘即高銘企業社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19號原 告 張珈銘即高銘企業社 被 告 建太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而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 年度司促字第9455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2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151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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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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