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倍廷、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06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 告 宏駿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黃法文 被 告 余儒雯 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第1頁第5行關於「郭倍庭」記載,應更正為「郭倍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