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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2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林俊杰

上訴人
即被告
歐芳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子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狀未載明上訴聲明,亦應一併補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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