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45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葛艾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虹汝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