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
- 原告
- 張雪英
- 訴訟代理人
- 李杰
- 被告
- 仕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琼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經通知未到庭,經本院為一造辯論終結,惟其於同日下午遲到30分鐘始報到,並提出答辯事由,有查明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