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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523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忠榮

原告
張雪英
訴訟代理人
李杰
被告
仕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琼凱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1日經通知未到庭,經本院為一造辯論終結,惟其於同日下午遲到30分鐘始報到,並提出答辯事由,有查明之必要,故為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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