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林酩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宏奇、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璟陽安全衛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3,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48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