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陳緹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原 告 陳緹潔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明潔律師 被 告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