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 原告
- 陳緹潔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奕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明潔律師
- 被告
-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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