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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 原告
    陳緹潔
  • 被告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原 告 陳緹潔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明潔律師 被 告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 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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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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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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