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陳緹潔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奕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明潔律師
被告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郵務人員未依址送達而改送他址,對被告之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