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 上訴人
-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鳳
- 被上訴人
- 陳緹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