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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李立傑
  •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 上訴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陳緹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27號上 訴 人 台灣安衛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鳳 被 上訴 人 陳緹潔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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