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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89號

協同辦理過戶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林秀菊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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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韻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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