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689號
- 上訴人
- 玖堂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素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韻間請求協同辦理過戶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5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