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廖美璇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載明被告鄭瑞安住所或居所,且經本院依原

告聲請函請同案被告林卓逸及林氏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林氏

公司)提供該人住居所,同案被告林卓逸久未回覆,林氏公司則

函復本院:本公司並無貴院所要求「鄭瑞安」個人資料,恕無法

提供協助,致本院無從特定原告起訴之被告鄭瑞安,茲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

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應具狀補正被告鄭瑞安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補正後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便送達被 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