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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4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林亭妗
原告
兼訴訟代理
原告
人 林友仁
被告
宋承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惟依原告提供之系爭建物謄本所載,建物登記門牌為「臺中市○○區○○○街00號6樓之7」,與原告起訴主張之建物標的「臺中市○○區○○○街00號7樓之10」不符,是此部分容有調查釐清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載,原告並應於旨揭言詞辯論期日1週前,具狀陳報並補正相關資料,敘明何以兩者地址不符之原因,以利審判期日進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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