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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晉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恩 址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富閎 址同上
被告
黃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2月7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下列事實待釐清,故為再開辯論:

㈠本件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下稱系爭建物)於民國112年12月6日由訴外人文勝有限公司得標買受,原告於何時自文勝有限公司取得系爭建物產權(事實上處分權)?取得原因為何?請於文到二週內具狀提出相關資料供參。

㈡系爭建物租約提前終止日為何?除已提出之照片外,並提出相關終止契約通知被告之證據。

三、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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