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凱傑、魏琦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如被告願以新臺幣肆拾伍萬玖仟捌佰玖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速可達公司)邀同被告張凱傑、魏琦窈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6日起至115年8月16日止,自借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 計付,借款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575%(113年3月27日調整為1.720%,目前為2.295%計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 金。詎被告速可達公司自113年7月16日、113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第1款約定,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等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提出書狀略以 :原告請求屬實,惟因公司經營失利存有重大虧損,現今實無能力償還等語。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存款利率表、催繳書、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民事強制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被告抗辯無力償還云云,不得藉以為得不償還之理由。 五、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3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定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金額。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