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王東隆
- 被告
-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凱傑
- 被告
-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