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8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張凱傑、魏琦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