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50號
- 原告
-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贊升
- 被告
- 陳沅基(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沅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沅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參,原告如欲續行訴訟,應提出被告陳沅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