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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5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聖億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被告
陳沅基(已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沅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沅基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14日死亡,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表1份在卷可參,原告如欲續行訴訟,應提出被告陳沅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提出聲明承受訴訟書狀,及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辜莉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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