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李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興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39,746元(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107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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