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 原告
- 李淑真
- 被告
-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74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5萬元) 1 利息 255萬元 99年12月8日 113年8月4日 (13+241/366) 6% 208萬9,745.9元 小計 208萬9,745.9元 合計 463萬9,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