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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刑事判決

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李淑真
被告
李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9,746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9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55萬元) 1 利息 255萬元 99年12月8日 113年8月4日 (13+241/366) 6% 208萬9,745.9元  小計       208萬9,745.9元 合計        463萬9,746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721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