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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24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劉正中

上訴人
張南萍即張家雄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承澤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即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00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8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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