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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楊忠城

抗告人
即原告
太磊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霖

一、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田綠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340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26日移轉管轄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抗告人應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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