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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5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9月9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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