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58號
- 原告
- 賴榮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進律師
- 被告
- 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筑双
- 被告
- 蔡亞倩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四項中關於「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倩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瑪姬義式洋食館餐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亞倩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