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
- 異議人
- 蔡志強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信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11月8日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信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書記官民國114年11月8日113年度中簡字第3570號書記官處分書提出異議,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4款規定,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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