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謝以樂即晴天舖、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胡志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原 告 謝以樂即晴天舖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律師(113年10月28日終止委任) 被 告 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龍 訴訟代理人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 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辜莉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