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3號
- 原告
- 謝以樂即晴天舖
- 訴訟代理人
- 蘇顯讀律師(113年10月28日終止委任)
- 被告
- 陞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志龍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未繳費)、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等各1份在卷可憑,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