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怡欣
- 送達代收人
- 陳冠宇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鐙元
- 即被告
- 日勝拖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案件之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日以裁定限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5,0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於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有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參。據此,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