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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9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周忠良
被告
蘇錫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以113年度中補字第271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69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前揭事項,亦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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