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李秉宸
- 原告詹瑾善
- 被告江芳美、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法人、吳慧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原 告 詹瑾善 被 告 江芳美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被 告 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被 告 吳慧儀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 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 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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