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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詹瑾善
被告
江芳美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被告
億鑫環球策略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秉宸
被告
吳慧儀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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