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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張清洲

原告
卓逸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莊捧貴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博鑫律師
被告
喬立雍容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胥文綺
訴訟代理人
吳宜星律師
複代理人
林修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9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程序事項待命原告補正,故為再開辯論。

三、另查,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10元(本件係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異議後,經本院命補部分之裁判費),惟查,原告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之民事追加狀中,已將原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由103,365元變更追加為203,365元,與原支付命令聲請範圍相較,增加100,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原繳納之裁判費1,110元,尚欠1,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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