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
- 原告
- 白淏羽(原名白砡華)
- 被告
- 王薪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歷次書狀、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及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