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 原告
- 暉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南光
- 訴訟代理人
- 楊淑琍律師
- 被告
-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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