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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8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暉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南光
訴訟代理人
楊淑琍律師
被告
萬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立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所出租之房屋原非所有權人,於訴訟繫屬中已取得房屋所有權,惟取得所有權前之不當得利部分,應由原所有權人出具債權讓與證明書,始為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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