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
- 原告
- 王恢棟
- 被告
- 賴宇茗
翁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