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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蘇慶良
被告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錫漳
被告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奕馥
被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南港區,非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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