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49號
- 原告
- 鍾金財
- 原告
- 林美慧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閔智律師
- 被告
- 楊昇憲
- 被告
- 楊春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念廷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