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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4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鍾金財
原告
林美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告
楊昇憲
被告
楊春木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念廷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6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結果為據,為避免裁判之歧異及矛盾,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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