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陳學德
- 原告施翔立
- 被告黃亭語即鑫源當鋪、鄭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52號 原 告 施翔立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昆鴻律師 被 告 黃亭語即鑫源當鋪 訴訟代理人 鍾承翰 被 告 鄭凱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2日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鄭凱賓113年1月19日、同年3月8日違規罰 單、113年12以書汽車未定檢罰鍰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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