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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4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陳學德

  • 原告
    施翔立
  • 被告
    黃亭語即鑫源當鋪鄭凱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52號 原 告 施翔立 訴訟代理人 鄭才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昆鴻律師 被 告 黃亭語即鑫源當鋪 訴訟代理人 鍾承翰 被 告 鄭凱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8月22日9時45分, 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補正被告鄭凱賓113年1月19日、同年3月8日違規罰 單、113年12以書汽車未定檢罰鍰之證明到院。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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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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