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166號
- 原告
- 征服者健身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之漢
- 訴訟代理人
- 周廷威律師、巫馥均律師、楊鳳池律師
- 被告
- 林育衛
- 訴訟代理人
- 羅國斌律師、孫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三行,關於「訴訟代理人楊鳳池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周廷威律師、巫馥均律師、楊鳳池律師」;當事人欄第五行,關於「訴訟代理人孫逸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羅國斌律師、孫逸慈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業據本院調卷查明,爰依法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