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79號
- 原告
- 陳敏益
- 訴訟代理人
- 洪春雄
- 被告
- 洪世聰即洪晨恩
- 被告
- 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