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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8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蔡宜哲
訴訟代理人
曾彥錚律師
複代理人
廖偉辰律師
被告
中悅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邦
被告
侯令偉
被告
前列中悅廣告有限公司、侯令偉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宣判,茲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案情繁雜,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3月27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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