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33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林立杰
- 被告
- 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即宗德工業社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之遺產管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助信律師即鄭淑琴即宗德工業社之遺產管理人」,並增補本裁定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